(2017)京0101执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志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香,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297号申请执行人冯志香,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地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7层南办708室。法定代表人肖宏,总经理。原告冯志香与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909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志香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60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909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相杰代理审判员 史 锐代理审判员 陈利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