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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凤春与金作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春,金作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465号原告:王凤春,男,汉族,住和龙市。被告:金作昌,男,成年人,无职业,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春诉被告金作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春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王凤春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