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凤春与金作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春,金作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465号原告:王凤春,男,汉族,住和龙市。被告:金作昌,男,成年人,无职业,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春诉被告金作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春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王凤春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