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双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双茂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568号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燕山道北头东路(北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59056638Q。法定代表人周国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双茂,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双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玉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元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