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锦新与被执行人彭启富、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新,彭启富,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陈锦新,男,1956年3月13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执行人:彭启富,男,1958年7月3日,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该市西秀区。被执行人:李玉,女,1966年1月23日,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该市西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锦新与被执行人彭启富、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锦新因需要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交撤回恢复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4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秦 兴 智审判员 许 爱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熊熊(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