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连伟与张家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伟,张家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645号原告:连伟,男,汉族,农民,住广德县。被告:张家凡,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伟与被告张家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连伟负担。审判员 崔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