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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市西固区众磊石材经营部诉被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众磊石材经营部,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108号原告:兰州市西固区众磊石材经营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鸿安石材市场46、47号。经营者:陈传飞。被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1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叶玉敬,系公司经理。被告:李义,男,汉族,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北路***号。原告兰州市西固区众磊石材经营部诉被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兰州市西固区众磊石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西固区众磊石材经营部撤回对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莫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