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陈力辉,陈一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琴亭路33号职工之家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陈力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滨路24号天悦商务假日酒店一至二层。法定代表人:林建敏,该行行长。原审被告: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力辉。原审被告: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404室。法定代表人:陈力辉。原审被告:陈力辉,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陈一帆,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原审被告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陈力辉、陈一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159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是讼争金融借款合同的主债务人,公司住所地在福州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讼争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项下争议应向授信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前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授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其住所地在福建省。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对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建彪书 记 员 王亚珊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