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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发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发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654号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东区绿洲家园住宅小区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59721049N。法定代表人:袁吉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发伦,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发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发伦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德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春华书 记 员 曾叙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