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柳永君与杨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永君,杨静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012号原告:柳永君,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丽,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静静,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柳永君与被告杨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56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经审理认定,被告杨静静因需向原告柳永君购买空压机、皮带轮。2016年1月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65600元,由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一张。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静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柳永君货款65600元并赔偿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被告杨静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悠悠?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