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郭水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郭水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52号原告王志军,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海燕,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水兵,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军与被告郭水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国防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洪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