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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郭水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郭水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52号原告王志军,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海燕,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水兵,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军与被告郭水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国防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洪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