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申请执行贾玉龙、李玉玲、王世庄、王爱玲、杨金山、骆华荣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贾玉龙,李玉玲,王世庄,王爱玲,杨金山,骆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负责人:刘量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拥军,男,该行贷后管理。被执行人:贾玉龙,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玉玲,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世庄,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爱玲,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杨金山,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骆华荣,女,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贾玉龙、李玉玲、王世庄、王爱玲、杨金山、骆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密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贾玉龙、李玉玲、王世庄、王爱玲、杨金山、骆华荣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贾玉龙、李玉玲、王世庄、王爱玲、杨金山、骆华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以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闻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