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宋加勇与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加勇,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宋加勇,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委托代理人徐松(特别授权代理),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吴涛,男,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宋加勇申请执行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加勇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允许,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