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月英、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英,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863号申请执行人:王月英,女,194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二电器开关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天津开发区第七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鲍立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英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8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富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