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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桂发、莫德翠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发,莫德翠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终18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桂发,男,汉族,1977年6月7日出生,广东省乐昌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乐昌市,住乐昌市。2016年8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9日被立案侦查,同月1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莫德翠,女,瑶族,1990年10月2日出生,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暂住广东省乐昌市。2016年8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桂发、莫德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粤028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桂发、莫德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桂发不服,以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桂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上诉人李桂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桂发撤回上诉。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7)粤0281刑初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兵审判员 张少雄审判员 戴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