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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1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红良、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良,徐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42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春玲,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206号被申请人:王红良,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徐芳,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人周春玲诉被申请人王红良、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赣0902民初142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王红良、徐芳89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周春玲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春玲向本院提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红良、徐芳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红良、徐芳89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案外人辛焕章名下位于宜春市袁山大道1××号的房产(房权证号:宜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易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曾一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