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积勇与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积勇,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956号申请执行人赵积勇。被执行人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4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