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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韩德军与张金来、张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军,张金来,张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453号申请人:韩德军,男,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张金来,男,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张凤琴,女,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德军诉被申请人张金来、张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金来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工农管委会红光委单层住宅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5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张金来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工农管委会红光委单层住宅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封,在查封期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查封期间房屋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赠与。二、将原告韩德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长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