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孝义市金晖煤焦有限公司、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义市金晖煤焦有限公司,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孝义市金晖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梧桐镇南梧桐村。法定代表人吴庆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管庄子。法定代表人宫万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冀02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贺明执行员 赵国才执行员 杜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宗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