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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许正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63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正清,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石阡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石阡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同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正清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士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正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3月20日间,被告人许正清先后8次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东便巷5号住宅门外、北滘镇西滘村郡马洞街20号在建住宅、北滘镇西滘新地一街一巷9号在建住宅等地,盗窃得羽绒服、电线等物。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正清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正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许正清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许正清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正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3月20日间,被告人许正清先后8次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东便巷5号住宅门外、北滘镇西滘村郡马洞街20号在建住宅、北滘镇西滘村新地一街一巷9号在建住宅等地,盗窃得羽绒服、电线等物,赃物均无法核价。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许正清去到顺德区北滘镇高村东便巷5号住宅门外,盗窃得被害人李某晾晒在该处的一件红色“以纯”牌羽绒服。破案后,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2.2016年1月8日,被告人许正清去到顺德区北滘镇西滘村拥云街三巷16号出租屋门外,盗窃得被害人戴某1在该处的一双蓝白色相间的鞋子。破案后,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许正清因上述两次盗窃行为于2016年5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3.2016年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许正清去到顺德区北滘镇西滘村拥云街三巷16号出租屋门口,盗窃得被害人戴某2晾晒在该处的一件“特步”牌蓝色羽绒服,盗后用作自己穿着。破案后,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许正清因该次盗窃行为于2016年1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4.2016年4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许正清去到被害人韦某1位于顺德区北滘镇西滘北村涌尾街街尾的鸡棚,使用螺丝刀盗窃该鸡棚内的电线,过程中被韦某1发现,遂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许正清因该次盗窃行为于2016年4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5.2017年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许正清去到顺德区北滘镇西滘村郡马祠街20号在建住宅,盗窃得被害人梁培庭安装在三楼地上及墙上线管里的电线,用塑料袋装好后藏匿于“百鸣网吧”。破案后,赃物无法起获。6.2017年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许正清又去到顺德区北滘镇西滘村伍坊新庙街26号之一的在建住宅,趁大门未安装而进入屋内,盗窃得被害人林某屋内的电线。盗后,用塑料袋装好藏匿于“百鸣网吧”。次日,被告人许正清将盗得的电线变卖。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起获。7.2017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许正清再次去到顺德区北滘镇西滘村伍坊新庙街26号之一的在建住宅,以上述同样方法盗窃得被害人林某安装在地上及墙上线管里的电线(无法核价)。次日,被告人许正清将盗得的电线变卖。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起获。8.2017年3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许正清去到顺德区北滘镇西滘村新地一街一巷9号在建住宅,以上述同样方法盗窃得被害人杜某安装在地上及墙上线管里的电线(无法核价)。破案后,赃物无法起获。2017年3月20日2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报案并经侦查,在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迅浪网吧”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许正清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正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许正清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起获的赃物的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戴某2、韦某1、杜某等人的报案陈述,搜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许正清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许正清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正清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正清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许正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正清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许正清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许正清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正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40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下空白)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利芝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