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沧州市中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惠农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沧州市中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惠农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河北韩化高压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124号申请人:沧州市中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6号楼107铺。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0826879K。法定代表人:吕向阳。被申请人:盐山县惠农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南门外。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7808167123。法定代表人:于旭东。被申请人:河北韩化高压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韩集镇前韩村。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757514214U。法定代表人:韩书生,申请人沧州市中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山县惠农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债权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自法院受理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案件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完毕之日止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中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盐山县惠农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沧州银行盐山支行的债权460万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挪用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