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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建富、杭州富阳康楠纸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富,杭州富阳康楠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利达彩印包装厂,何志强,何益杭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富,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富阳康楠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山建村建华。法定代表人:胡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富阳利达彩印包装厂。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董家桥村。负责人:何志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志强,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益杭,男,199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上诉人王建富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富阳康楠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利达彩印包装厂、何志强、何益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6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建富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王建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王建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正茂审判员  夏明贵审判员  祖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边佳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