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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第三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杨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第三村民小组,牟仍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杨玲,该组组长。被执行人牟仍娥,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第三村民小组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牟仍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4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牟仍娥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重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熊伟峰审判员  史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