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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立忠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立忠,齐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罗立忠。被执行人齐明强。申请执行人罗立忠与被执行人齐明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114民初1237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罗立忠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22日该案执行立案,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支付申请人一千元,直至本案案款全部付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立忠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慕寿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