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民终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满吉吞、广西田阳中邦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满吉吞,广西田阳中邦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终129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满吉吞,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田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晓军,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田阳中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红岭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严小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湾,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满吉吞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田阳中邦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另案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目前该案尚在审理当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邓梅君代理审判员 黄 耀代理审判员 李定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郭中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