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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0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怀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建国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怀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建国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初10704号原告: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3、4幢5-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3581643R。法定代表人:管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松涛,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怀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附C-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68631362。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陈建国,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渝北区。原告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汇科技)与被告重庆怀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谷文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腾汇科技申请追加陈建国为被告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通知陈建国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汇科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怀谷文传、陈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腾汇科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怀谷文传向原告腾汇科技支付广告进度款人民币264195元;2.判令被告怀谷文传支付原告腾汇科技支付2015年因起诉被告怀谷文传产生的各项费用22040元;3.判令被告怀谷文传承担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所欠广告进度款264195元为基数,利率由约定的日千分之一调整为年利率24%,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4.被告陈建国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2014年装饰建材行业广告代理合同书》,约定被告代理原告的腾讯大渝网2014年度装饰建材行业广告,被告保底向原告支付广告费248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条件等其他内容。之后,双方又先后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广告代理费,为此原告于2015年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意见,被告怀谷文传承诺于2015年12月10日前支付相应款项,怀谷文传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撤回了起诉。因被告未按照承诺履行,双方于2016年1月12日形成会议纪要,同意被告怀谷文传从2016年3月起分10期付清欠款,每月还款28623.5元,陈建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付款期限届满,但被告未按照会议纪要履行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怀谷文传未作答辩。被告陈建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2014年装饰建材行业广告代理合同书》,约定被告代理原告腾讯大渝网2014年度装饰建材行业广告,代理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约定被告保底向原告支付广告费248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条件等其他内容。之后,双方又先后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广告代理费,为此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意见,被告怀谷文传承诺于2015年12月10日前支付相应款项,若逾期未付,从2015年1月1日起,怀谷文传按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怀谷文传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怀谷文传承诺承担因追偿广告费起诉而产生的各项费用22040元。因被告未按照承诺履行,双方于2016年1月12日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上载明同意被告怀谷文传从2016年3月起分10期付清欠款,每月25日还款28623.5元,陈建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付款期限届满,但被告未按照会议纪要履行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腾讯大渝网2014年装饰建材行业广告代理合同书、补充协议、2016年1月12日会议纪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书、补充协议,以及形成的会议纪要,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其义务,被告却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已经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因该标准过高,原告主动调整至年利率为24%,符合法律保护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怀谷文传、陈建国未到庭,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怀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进度款余款264195元;二、被告重庆怀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所欠广告进度款264195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三、被告重庆怀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因起诉产生的各项费用22040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被告陈建国对上述一至三项被告重庆怀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95元,由被告重庆怀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