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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某、罗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罗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1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李某(系罗某之妻),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某、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703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显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