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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杰与郑凤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郑凤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538号原告陈杰。被告郑凤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与被告郑凤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杰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杰负担。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