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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姜旭权与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旭权,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姜旭权,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显友,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河西经开区市政协大楼六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69183005-3。法定代表人林增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姜旭权与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怀(河西)国用(2011)第出205号、怀(河西)国用(2011)第出48号、怀(河西)国用(2010)第出49号、总面积约275140.61㎡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姜旭权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分得1562.99万元,余120.91万元未能得到偿付。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已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瑛璋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靖审 判 员  肖瑞明审 判 员  杨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