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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小虎与马学贵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小虎,马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12号申请执行人:白小虎,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马学贵,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白小虎依据(2016)宁0425民初14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学贵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马学贵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1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赵憧未审判员  徐安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