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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国祝、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祝,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90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祝,男,1963年3月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大学西南村34号楼首层。法定代表人:王静,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张国祝与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