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5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璐,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黑河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无固定住所,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6年5月10日被行政拘留20日,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7日1时许,被告人刘璐伙同“王某2”(另案处理)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天地小区内,用铁锤将被害人盖某某停放的黑A×××××号出租车玻璃(价值人民币480元)砸碎,进入车内窃得人民币120余元及1个证件包。赃款被其挥霍。2.2016年5月9日3时许,被告人刘璐伙同“王某2”(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天地小区内,用砖头将被害人张某停放的黑A×××××号出租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50元)砸碎,因在车内未发现有价值物品后离开。3.2016年6月初一天,被告人刘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天地小区内,用螺丝刀撬开18栋4单元102室被害人王某1家窗户,入室窃得人民币300余元及书籍。赃款被其挥霍。4.2017年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刘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天地小区内,用砖头将被害人付某停放的黑A×××××号出租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20元)砸碎,进入车内窃得人民币400余元及驾驶证、营运证等物品。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营运证、驾驶证等物品已追缴、返还被害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29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刘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物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现场看验笔录,被害人盖某某、张某、付某、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刘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刘璐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2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盖某某。三、责令被告人刘璐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3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王丽英。四、责令被告人刘璐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4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付东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毕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