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星星与支超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星,支超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658号原告:张星星,男,汉族,1991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支超峰,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张星星与被告支超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星星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星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淑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