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戴正龙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正龙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191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正龙,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1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正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正龙到庭参加了诉讼。并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份,被害人黄某1因经济拮据向被告人戴正龙借款人民币6500元及被告人戴正龙的朋友借款人民币5000元,为还清债务被害人黄某1将自己的工资卡提供给被告人戴正龙,并告知被告人戴正龙取款密码,每月被告人戴正龙要求被害人黄某1一起到银行取款还钱,至同年4月共计已归还人民币16000元。被害人黄某1认为债务已经还清,遂将上述银行卡挂失。同年5月11日,被告人戴正龙在本区市桥街桥东路百德中心附近找到被害人黄某1,要求被害人黄某1继续还钱,期间纠合李某1、李某2、雷某(另处理)等人,威胁并要求被害人黄某1一起到南沙区补办新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戴正龙,后又要求被害人黄某1在本区市桥街美丽华大酒店请吃饭,因被害人黄某1没钱,被告人戴正龙提出借现金人民币2000元给被害人黄某1请吃饭。在美丽华大酒店303房吃饭期间,被告人戴正龙要求被害人黄某1跪地,并与李某1使用掌刮、卡颈等手段(经鉴定,被害人黄某1伤情属轻微伤),威胁被害人黄某1说出新银行卡的密码。随后,李某1提出借现金人民币500元给被害人黄某1,除去吃饭买单后剩余人民币420元由被告人戴正龙等四人平分。之后,被告人戴正龙等人要挟被害人黄某1带路指明其亲属的住处,以确保被害人黄某1继续还钱。同月19日,李某1根据被告人戴正龙的指示,以转账和取现的方式提取了被害人黄某1新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5400元,并将其中2300元转给被告人戴正龙。同月21日,被告人戴正龙与李某1、李某2等人被抓获。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正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否认控罪,辩称被害人欠其的钱没有还清,其只是在催款时打了被害人两耳光。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被害人黄某1因经济拮据向被告人戴正龙借款人民币6500元及被告人戴正龙的朋友借款人民币5000元,为还清债务被害人黄某1将自己的工资卡提供给被告人戴正龙,并告知被告人戴正龙取款密码,每月被告人戴正龙要求被害人黄某1一起到银行取款还钱,至同年4月共计已归还人民币15400元。被害人黄某1认为债务已经还清,遂将上述银行卡挂失。同年5月11日,被告人戴正龙在本区市桥街桥东路百德中心附近找到被害人黄某1,要求被害人黄某1继续还钱,期间纠合李某1、李某2、雷某(另处理)等人,威胁并要求被害人黄某1一起到南沙区补办新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戴正龙,后又要求被害人黄某1在本区市桥街美丽华大酒店请吃饭,因被害人黄某1没钱,被告人戴正龙提出借现金人民币2000元给被害人黄某1请吃饭。在美丽华大酒店303房吃饭期间,被告人戴正龙要求被害人黄某1跪地,并与李某1使用掌刮等手段,威胁被害人黄某1说出新银行卡的密码。随后,李某1提出借现金人民币500元给被害人黄某1,除去吃饭买单后剩余人民币420元由被告人戴正龙等四人平分。之后,被告人戴正龙等人要挟被害人黄某1带路指明其亲属的住处,以确保被害人黄某1继续还钱。同月19日,李某1根据被告人戴正龙的指示,以转账和取现的方式提取了被害人黄某1新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5400元,并将其中2300元转给被告人戴正龙。同月21日,被告人戴正龙与李某1、李某2等人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一、被害人黄某1的报案陈述称:2016年1月份我向戴正龙借了11800元人民币,我于今年4月份还清借款后,戴正龙要我多还2万元作为借钱赔偿。2016年1月份,我通过朋友何某荣介绍在桥南街陈涌村向戴正龙借了11800元人民币。我分四次还钱给戴正龙,到今年4月份还清借款(共还14400元)。2016年5月11日下午15时许,我去市桥街桥东路百德中心买东西,在门口见到戴正龙。戴正龙问我那些钱怎样?我问他什么钱,他说借给我的钱,我说已经还清了,戴正龙说要赔偿借钱给我的损失费2万元。我说没有钱,他要我拿银行卡给他,我说银行卡在我女儿那里。戴正龙叫我去银行取消银行卡再补办新卡,我说我的银行卡是在南沙区农业银行开卡的。于是戴正龙就叫了一台嘀嘀出租车,他与两个朋友和我4个人就一起去南沙区农业银行重新办了银行卡。戴正龙在南沙区就拿了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因为我的银行卡是工资卡(当时卡内只有80元)没有钱。戴正龙说在我银行卡取够2万才跟我说。他还要我请他们吃饭,我说没有钱,戴正龙说借钱给我请吃饭(写了2000元借条),于是我们就到市桥清河路美丽华大酒店3楼303吃饭。吃饭后戴正龙要我说新办银行卡密码,当时我没有说,戴正龙的朋友就用手掌我嘴10多下,于是我只好说出银行卡密码。戴正龙要我带他到我女儿家,他说找不到你就要找我女儿。之后我就带他们到我女儿住处,戴正龙又要我带他们去我二哥住处。最后去我住处,戴正龙说我有诚意就走了。我当时怕,没有报警。当时借钱有写借条,戴正龙我是借钱后才认识,是何某2荣介绍我认识的。我不追究他们打我的法律责任,但我要追究他转走我的钱。我不知道谁转走我的钱,我只知道在2016年5月19日转入李某1帐户(62×××71)2300元,另外现支3100元,一共5400元。我欠戴正龙11500元人民币。最开始是欠戴正龙6500元,然后欠跟他们一伙的另外一个人“阿某1”5000元人民币,但还钱都是还给戴正龙的,所以我说是欠11500元,至于戴正龙说欠他8500元,是因为6500元加上后来在美丽华酒店逼我借的2000元钱,总共8500元人民币。我在2016年前四个月分四次通过我在银行取现戴正龙在旁边直接拿走的方式还清了欠款,第一次1400元,第二次3300元,第三次5400元,第四次5300元,总共还了15400元。因为他说要算上饮茶费,误工费等等,所以多还几千块。去南沙补办银行卡我不是自愿去办的,是逼我去的,他们自己打好车,然后三个人推我上车的。新补办的银行卡和密码我是在美丽华酒店吃饭时戴正龙从我包里抢走银行卡的,密码是戴正龙让我跪着,并掐住我脖子逼我说出来的。在美丽华酒店时,戴正龙叫我跪下并掐我脖子是逼我说银行卡密码,李某1打了我两个耳光是说我不老实,说我之前不应该挂失银行卡,说我“搞搞震”,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应该也是戴正龙手下的男子打我嘴十来下。都是戴正龙指使他们打我的,当时只有李某2没打我。从南沙补办银行卡回来之后,戴正龙说要我请吃大餐,我说我没钱,他就说他借我2000元,让我写一张2000元的欠条给他。后来这顿饭吃了1780元,戴正龙给了我2000元埋单,我就写了欠条。戴正龙又说还要300元的士费,于是他的手下,那名打我的男子又给了500元给我,就说这500就不写欠条了,记住还他就行了,这样我拿了2500元买了1780元饭菜单加300元的士费剩下420元,他们四个人每人分100元。去美丽华酒店我不是自愿的,是他们强行带我去的,在美丽华酒店他们有限制我人身自由,我上洗手间都跟着我,在那里待了4个小时。他们要了我的新银行卡取钱是要我再多还22500元,算利息。在美丽华酒店之后,我去银行查流水才知道我的银行卡分三次被取走钱,都是在2016年5月19日,共5400元。2016年1月份时,由于快过年了,要买东西过节,但我资金周转困难,我就跟朋友何某2荣说,有没有什么门路能借到钱,我要借1万元左右,何某荣就带我去到番禺区桥南街绿庭雅苑旁的一间私人民房内跟一个叫戴正龙的男子借了6500元人民币,同时同地跟另一名男子“阿某1”借了5000元人民币,都写了欠条的。我叫何某2荣很多次来派出所配合调查,他不肯过来,还骂我,现在已经跟我断交了。经辨认,被害人黄某1辨认被告人戴正龙就是叉其脖子,踢其肚子,抢走其银行卡、身份证、逼其说银行卡密码的人。二、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1日下午5时许,朋友戴正龙说有人在美丽华酒店303房请吃饭,要我过去。到当日晚上20时许,我去到美丽华酒店,他们差不多已经吃完饭了,房间里有戴正龙和另外三名男子一起,还发现我另外一个朋友黄某1跪在那里,然后戴正龙又叫其中一个叫“阿洪”的男子抽黄某1的耳光,我才知道黄某1因为欠戴正龙的钱的事被戴正龙追债,后戴正龙又自己过去扯住黄某1的头发说她不配合。还说叫黄某1从这里跳下去就不用还钱了,又对黄某1说“下次再去报失银行卡的话就不是像今天这样简单的惩罚了”等等威胁的话,就这样搞到10点左右,就从美丽华酒店散了,我是直接走路回家了,戴正龙他们打车带着黄某1去她女儿家。我只是听黄某1说过,说她欠戴正龙11500元,但是已经还清了。我没见到当晚在美丽华酒店黄某1写欠条的事,但后来戴正龙有拿出来欠条看,是黄某1当晚写的欠戴正龙2000元人民币的欠条。戴正龙平时是就是放高利贷的。三、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1日上午,朋友黄某1叫我帮个忙,说她欠人钱,但她还清了以后,对方还要她还很多,叫我帮她约对方过来谈谈,于是我约了对方叫戴正龙的在当天中午在市桥百德中心旁的巷子内谈了,叫戴正龙的男子还带了两名男子,我跟戴正龙谈到黄某1的债务问题,戴正龙说黄某1还欠他2万多元,我说不是已经还清了吗,他说那只是茶水费,我说也不能这样说,戴正龙就开始威胁说如果黄某1不赶快还钱给他,就要搞死黄某1。也威胁我说叫我不要搞名堂,否则叫我死。最后戴正龙说叫我通知黄某1明天之前就要把钱还清,否则要她好看。然后就散了。当天下午两点多,我和黄某1就觉得应该要通知派出所才行,于是来西丽派出所报警。于是在当日下午我就约戴正龙晚上去沙头街大来渔村凌志房还钱给他,到了晚上18时许,戴正龙和另外两名男子就过来大来渔村凌志房,他们一到,埋伏在附近的警察就将他们三个全部抓住了。黄某1之前在美丽华酒店被戴正龙殴打威胁拿走银行卡和密码的事我只是听黄某1说过,但我不在场,我不知道。四、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1日下午15时左右,戴正龙打电话给我说有个人欠他钱,叫我过去认识一下,我就按他的要求去到番禺市桥百德中心那,戴正龙跟一个叫黄某1的女子在谈还钱的事,我也没怎么听,后来又跟着他们去了南沙办卡,在晚上六点多又回到市桥美丽华酒店吃饭,是黄某1请的,但是是戴正龙借了2000元给黄某1埋的单,在吃饭期间,戴正龙说黄某1不还钱,叫我上前打黄某1两个耳光,我想着帮戴正龙的忙就上去打了黄某1两个耳光,后来大概10点就散了。我不知道他是如何拿到银行卡和知道密码的。没看到当时在美丽华酒店还有谁动手打黄某1,没看到黄某1下跪,我去厕所了。美丽华吃饭散了后,我们有去她的一些亲戚家,但是不是逼着去的我就不知道了,反正跟着戴正龙去的。我没有保管过黄某1的银行卡和身份证。2016年5月19日,我没有拿黄某1银行卡去银行转账和取现。当天戴正龙转给我2300元到我卡上,我用微信转了2300元给戴正龙,就是黄某1的钱先到我账上,然后我还给他。我跟戴正龙是摩托车拉客认识的朋友。在百德中心看到一名女子(后来知道是黄某1)和二名男子(都是第一次见,后来知道其中一个是李某2)在,戴正龙和黄某1谈好,没听到他们说什么,过了一会,戴正龙说要黄某1去南沙办卡,然后黄某1打了一个车,除李某2外其余人一起到南沙一间农业银行,卡办好后,黄某1把卡交给戴正龙,他们三人还去柜员机试了一下卡,之后打车回市桥,戴正龙提出这么晚了,一起吃个饭,吃饭地点是黄某1说的……饭后戴正龙提出要黄某1带去见见她亲人住在哪里,然后,四人一起打摩托车去了黄某1女儿和二哥家。吃饭后有收到戴正龙的100元,说是叫我去买烟买酒,我也去买了。我不知道戴正龙借给黄某1多少钱,要她还多少钱。经辨认,证人李某1辨认出被告人戴正龙为一起被抓的人。五、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1日我和另外两名男子一起被传唤,分别是“阿龙”和另一名男子,“阿龙”是我朋友“海鲜”介绍的,他雇佣我一起去收钱,有一定报酬给我,另一男子我不认识。2016年5月11日中午,“阿龙”打电话给我,让我去到中医院那里,称一名欠了他钱的女子在那里,让我们找到她,等他过去处理,我就和另一名男子一起来到中医院,该男子打了一个电话,确认了欠钱的女子在附近的一个小餐馆,我们就过去,找到该女子,然后等“阿龙”过来,我就先走了。到晚上,“阿龙”叫我去美丽华大酒店吃饭,我来到美丽华酒店三楼的一间房,见到里面已经有“阿龙”和他的两名兄弟还有欠钱的女子在场,我们就开始吃饭。吃完饭,其中一名男子先离开了,“阿龙”跟该女子商谈什么,因为我听不懂广东话,也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后来就见到“阿龙”叫该女子跪在地上5分钟,并拿出手机拍了下来,该女子跪了不到5分钟就起来了,“阿龙”就过去用手打了她两巴掌,还叫我和另外一名男子过去打她,我没有打,另外的男子也过去用手打了她两三下耳光,打完之后该女子就表示不敢了,然后就继续吃喝。到晚上11时许,“阿龙”就要求该女子带我们去她女儿家看看,我当时是跟该女子一起打了一辆摩托车,“阿龙”和另一名男子坐另一辆摩托车跟在后面,到了该女子的女家,“海鲜”也到场了,他就和该女子上去了,我们就在下面等,过一会,他们下来,又接着去该女子二哥家,这次是“海鲜”和该女子以及跟着“阿龙”的男子一起上去了,最后“阿龙”叫该女子带我们去她自己住的地方,到了之后我就在门口,“阿龙”和跟着他的男子一起跟着该女子进去谈事,我听到“阿龙”跟该女子说“你把你两个住处的房钥匙给我配一把”,至于该女子有没有答应我就没听到了。大约5分钟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在美丽华,我没看到“阿龙”拿那女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我之前有听“阿龙”的兄弟说过从去年开始,该女子就已经把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押在“阿龙”那里,但是后来该女子把银行卡挂失了,“阿龙”才去找她的。不清楚“阿龙”是否有逼该女子说出新银行卡的密码。“阿龙”答应每次干活给我两百元,但是上次(5月11日)在美丽华,他只给了我一百元,今天这次还没给钱。2016年5月11日白天,戴正龙打电话给雷某,叫雷某去百德中心找黄某1,雷某就叫我一起去,我们在百德中心门口那边见到了那个黄某1,然后雷某跟黄某1见面在聊,我在旁边也不知道他们说什么,后来过了一小时左右,戴正龙带着一个兄弟也就是后来跟我一起被抓的李某1过来了,那次是我第一次见到戴正龙和李某1,以前都不认识。戴正龙和黄某1聊了一会,我和雷某就先走了。剩下戴正龙,李某1和黄某1在那里,至于后来他们去哪里了,我就不清楚了。我不清楚戴正龙借给黄某1多少钱及戴正龙要黄某1还多少钱。2016年5月11日晚上20时许,戴正龙打雷某电话,我和雷某一起去到番禺美丽华酒店吃饭的房间。当时戴正龙,李某1及黄某1已经在吃饭了,我跟雷某去到之后,我们就五个人一起吃饭,吃饭期间,戴正龙叫黄某1跪下五分钟,黄某1就跪下了,戴正龙抽了她两个耳光,之后,戴正龙又叫他的兄弟李某1也抽了黄某1两个耳光,吃完饭,雷某就先走了,后戴正龙也叫我打黄某1,我就没打,没多久,另一个男子“海天”也过来了,是戴正龙和黄某1都认识的。几个小时后,戴正龙就说要黄某1带我们一起去她女儿家和二哥家“拜访”一下,然后戴正龙和李某1骑一辆摩托车,我和黄某1骑一辆摩托车,“海天”一个人骑车,总共五个人我们一起去了黄某1的女儿家和二哥家,去完之后,我们就散了。戴正龙在美丽华酒店吃饭时给了我100元,该100元是戴正龙从黄某1那里拿的。经辨认,证人李某2辨认出被告人戴正龙为在美丽华酒店殴打被害人的人。六、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在被告人戴正龙口袋内查获被害人黄某1的身份证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尾号9877),现已发还被害人。七、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害人黄某1提供农业银行、广州银行银行流水清单(显示尾号为9870的农行卡在2016年2至4月多次被现支八笔共16000元;尾号为9877的农行卡在2016年5月19日被转支2300元,现支两次分别为2100元、1000元);黄某1在2016年5月11日挂失银行卡并补办银行卡的业务凭证。八、调取证据清单证实:(1)公安机关从中国农业银行调取了黄某1的银行卡(尾号9877)在2016年5月19日被支取的监控录像。录像中显示是李某1在操作。(2)公安机关从中国农业银行调取了黄某1的银行账号(尾号4574)在2016年2月5日、3月10日、4月8日的取款录像。显示在2016年2月5日,黄某1和被告人戴正龙及另一名男子出现在柜员机前,黄某1操作取款后,由另一名男子直接取走3000余元,戴正龙取走部分钱;在3月10日,黄某1和被告人戴正龙及另一名男子出现在柜员机前,黄某1操作取款2笔(根据银行流水,应为5400元),均交给被告人戴正龙,后看到戴正龙分了部分钱给另一名男子;4月8日,黄某1和被告人戴正龙出现在柜员机前,因取款录像提取不完整,只看到被害人取款第1笔(根据银行流水,应为3000元)后交给戴正龙。(3)公安机关从美丽华酒店调取了2016年5月11日的消费记录单。显示总金额共计1766.3元。九、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相关人何某2荣拒不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戴正龙于2012年2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十一、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20日被害人报案称被人敲诈勒索,后于次日称对方到沙头街大来渔村收钱,于是公安机关布控将被告人等抓获。十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黄某1右颈部皮下出血范围为3*2cm,构成轻微伤。十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材料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路118号美丽华大酒店凤凰楼333房。视频截图显示2016年2月5日、2016年3月10日、2016年4月8日被害人黄某1取款时,被告人戴正龙在旁。十四、被告人戴正龙供述称:黄某1总共欠我8500元人民币,都有欠条的。2016年1月15日借了我的钱6500元,5月11日又借了我的钱2000元。她还借了一个叫“雷某”的人5000元人民币,雷某跟我是普通朋友关系。我承认黄某1分四次还了大约5000元左右给我,但这些是黄某1自愿给我的滞纳金,本金还没还给我。2016年5月11日那天我打电话给黄某1,她就约我在市桥百德中心碰面,碰面后我跟她说,“你之前抵押给我还钱的银行卡怎么用不了了?”她说银行或单位出问题了,然后她就说要去开卡地南沙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农业银行问问,不行的话就补办一张新卡给我。然后她就叫我们(我,李某1,雷某三人)打了一个车一起去南沙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农业银行,到了那,她就补了一张新的银行卡给我,密码也告诉了我,说有发工资了就叫我取,我说到时一起去取。然后我们就回市桥,黄某1就说忽悠了我,对不起我,她说要请我们吃饭,后来黄某1就定了美丽华酒店303房,菜也是黄某1点的,但她又说身上没钱,叫我借了2000块钱给她,她写了一张欠条给我。美丽华酒店吃饭时有我,李某1,李某2,雷某,黄某1还有一个我和黄某1都认识的朋为何某1,黄某1请吃饭,我就叫他一起,在美丽华吃饭期间他也没做什么,就是吃饭喝酒而已。我没有打她,我也没看到有谁打黄某1。我没有逼迫黄某1下跪,是她自己跪下求饶我,怕我追究她之前故意报失银行卡的行为。5月11日后,我没有拿她的银行卡取钱,那段时间我回南京了,我在走之前把黄某1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给了李某1,跟他说如果黄某1卡里有钱了,就叫黄某1自己去取钱来还。后来,不记得哪天,李某1微信转了2000元给我,说是黄某1总共还了5000元,3000元还给雷某了,还了我们2000元。李某1是我的司机,李某2跟雷某是一起的。黄某1的身份证是在2016年1月份她借我第一笔钱时自愿给我的,说以换取我的信任。2016年5月21日上午有个叫“阿某2”的人打电话给我,说他是黄某1的同事,要跟我谈谈黄某1欠我钱的事,当天中午“阿某2”就约了我在番禺市桥百德中心附近的一巷子内谈,“阿某2”说要我拿欠条出来看看,我说你带钱来还我,我就拿欠条给你,但他又没拿钱出来,所以没谈好。后来当日下午“阿强”又约我说晚上去沙头街的大来渔村吃饭,说再谈黄某1还钱的事,我就答应了,到了当日晚上18时许,我和李某1,李某2一起去到大来渔村凌志房,刚去到那里就有警察过来将我们抓了。黄某1是分很多次,每次五百,一千这样借我的钱,总共借了6500元给她,事后她就补了一张欠我6500元的借条给我。她借的钱她自己说用途很多,她有时候是用来打牌,有时候又说请人吃饭,我也搞不清她到底用来做什么。她后来又借了我2000元,总共欠我8500元,我按每天百分之二的滞纳金算,所以差不多要她总共再还本金2000元加滞纳金10000元总共12000元人民币。2016年5月11日下午,黄某1主动打电话约我,因为她之前抵押给我的银行卡用不了了,她就主动要带我、李某1、雷某去南沙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农业银行补卡,在南沙补卡后,黄某1就把新卡给了雷某,雷某说以前就是我负责拿卡的,还是由我保存这个卡,我就问黄某1这新卡管不管用的,她就说管不管用试一下就知道了,然后她就带我们去自动柜员机那试了一下,没问题之后我们四个人又打车回市桥,黄某1就说请我们吃饭,又说去美丽华吃饭,吃饭期间我叫黄某1下跪,并打了黄某1两个耳光,因为她不断骗我,又不还钱给我。美丽华酒店吃饭时,雷某有借了500元人民币给她。我在美丽华酒店吃饭时,没有把黄某1买单剩下的钱分钱给李干洪他们。我跟黄某1去过3次银行拿钱,总共还了我5000元。李某1,李某2不是我叫过来追债的,我跟李某1说有人还我钱,然后请他喝酒,李某1就很开心的跟着我去找黄某1了。至于李某2不是我叫过来的,他是雷某叫过来的,我之前都不认识他。我总共去了银行3次拿钱,都是黄某1打电话约我去的,在银座酒店旁的农业银行,第一次是今年2月份,她还给我1000元,第二次是3月份,她还给我2000元,第三次是4月份,她还给我2000元,总共5000元。她还钱的时候我没有写收据。到了5月9或10日,我拿着黄某1给我的卡去银行查账,发现卡是废卡,无效了,我就打电话给黄某1问是不是把卡取消了,她说没有。她叫我到百德中心让她试试,还是不行,黄某1就让我跟李某1、雷某陪她去南沙区办卡。补完卡回来黄某1就说请我们吃饭赔礼道歉,还带我们去了美丽华大酒店。吃饭期间,我喝了一点酒,想起黄某1骗我就生气,我就叫黄某1下跪,还动手打了她。饭后,我叫黄某1先后带我们去了她女儿和她二哥家。当晚的饭钱是我借给黄某12000元的,雷某也借给她500元。我没有恐吓黄某1,银行卡和密码都是黄某1给的。经辨认,被告人戴正龙辨认出被害人黄某1交给其的身份证、银行卡;辨认出被害人写的借据(显示黄某1在2016年1月15日向戴正龙借款6500元,定于次日归还。在2016年5月11日向戴正龙借款2000元,定于2016年6月11日归还。均未约定利息);辨认其与被害人去柜员机取钱的视频截图。以及对李某1、李某2的辨认。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戴正龙对被害人黄某1敲诈勒索的事实。对于被告人戴正龙的辩解,经查,有被害人报案陈述证实其向被告人戴正龙借钱后已多次超额偿还完毕,其挂失银行卡后被被告人要求到南沙补办银行卡,并以借钱给其请吃饭的方式要求其请被告人等人吃饭,在吃饭期间通过逼其下跪并掌刮等方式要其说出银行卡密码,饭后要求其带被告人等人去确认亲属及个人住址;有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吃饭当晚被害人被被告人戴正龙追债,被告人要被害人下跪并扯被害人头发,对被害人说出威胁的话语,并让李某1抽被害人耳光;有证人李某2证实其受雇帮被告人戴正龙收钱,被告人在美丽华酒店要被害人下跪并叫人掌刮被害人,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带其等人确认被害人亲属住处;有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跟戴正龙及被害人等到南沙办卡,晚上被告人戴正龙借钱给被害人请吃饭,并在吃饭期间按被告人要求上前打了被害人耳光及饭后一起打车到被害人亲属住址确认的事实;被告人戴正龙的供述亦证实案发当晚打了被害人并确认亲属住址,后来将银行卡交给李某1取款的事实。以上并有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调取的取款视频及截图、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戴正龙在被害人已超额还款完毕后仍要求被害人继续还款,并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后交由他人取款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戴正龙辩称没有恐吓被害人,是被害人自愿向其借钱请其等人吃饭、自愿交出银行卡和密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正龙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正龙敲诈勒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正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5月21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戴正龙退赔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5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善波人民陪审员 梁国华人民陪审员 陈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