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李永祥、徐云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祥,徐云池,阎春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103号申请人:李永祥,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被申请人:徐云池,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请人:阎春和,男,1964年7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保税区。申请人李永祥与被申请人徐云池、阎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云池、阎春和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培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素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