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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李永祥、徐云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祥,徐云池,阎春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103号申请人:李永祥,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被申请人:徐云池,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请人:阎春和,男,1964年7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保税区。申请人李永祥与被申请人徐云池、阎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云池、阎春和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培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素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