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沈新杰、陈芳媛与周雪良、陈梅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雪良,陈梅华,沈新杰,陈芳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雪良,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梅华,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新杰,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芳媛,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上诉人周雪良、陈梅华因与被上诉人沈新杰、陈芳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周雪良、陈梅华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周雪良、陈梅华收到该通知后仍未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雪良、陈梅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审 判 员 赵东审 判 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柳璐书 记 员 孙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