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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利华与武汉融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利华,武汉融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287号原告:肖利华,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明霞,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文,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铁机路88号。法定代表人:林宏修。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利华与被告武汉融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利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融侨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利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利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肖利华自行承担。审判员  夏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