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吴兰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吴兰虎,孙英,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彦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洋,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建歆,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吴兰虎,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孙英。被执行人: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彰德道10号。法定代表人:岳玉贵,董事长。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孙英、吴兰虎、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因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于2011年8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恢复执行材料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本院已决定立案。现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津西房拆裁字[2010]第636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储智君代理审判员 王小庆代理审判员 于昊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