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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胡德自与中科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自,中科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胡德自被执行人:中科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皖02执23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科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芜湖分行49×××45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310万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科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芜湖分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洪审 判 员  杨非凡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 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