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徐国凤、明光市众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凤,明光市众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969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凤,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明光市众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体育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7263880-8。法定代表人:杨芸,明光市众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国凤与明光市众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皖11民终17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明光市众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光市众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09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卞广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