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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敏雄反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敏雄,李丽珍,陈彬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528号。法定代表人郑昊翔,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同志街73号。法定代表人陈敏雄,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同志街西。法定代表人陈彬煌,经理。被执行人陈敏雄,男,住广东省汕头市。被执行人李丽珍,女,住同上。被执行人陈彬煌,男,住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敏雄、李丽珍、陈彬煌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的(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7139号执行证书公证: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敏雄、李丽珍、陈彬煌给付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330,318.98元,违约金1,60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陈敏雄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查封其房屋,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冻结其在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彬煌银行无存款、无房屋及车辆。被执行人李丽珍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被执行人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被执行人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存款及车辆,查封其房屋,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敏雄、李丽珍、陈彬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债权均未实现。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终结条件。应予本次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的(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713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青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