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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建兰、京宣北方产业基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兰,京宣北方产业基地,秦皇岛宣通经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28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兰,女,1970年2月9日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京宣北方产业基地,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蔺英全,经理。被执行人秦皇岛宣通经营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港城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刘学谦,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兰与被执行人京宣北方产业基地、秦皇岛宣通经营公司集资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京宣北方产业基地、秦皇岛宣通经营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投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高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