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代文与白迎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文,白迎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095号原告:李代文,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罗小琴,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迎委,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5楼,组织机构代码7109344。负责人:杨明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代文与被告白迎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代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代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李代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代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代文负担。审判员 刘小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恒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