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宜宾好运来调味品有限公司与孙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好运来调味品有限公司,孙永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186号原告:宜宾好运来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马鸣溪战备码头道渡工房,注册号:511502000040737。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永祥,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宜宾好运来调味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宜宾好运来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好运来调味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好运来调味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232.00元,合计人民币397.00元,由原告宜宾好运来调味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