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仓勇与被执行人张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仓勇,张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仓勇,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丽海城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关鸿儒,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培军,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家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古塔村中心街***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仓勇与被执行人张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张培军给付原告李仓勇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47.78元,由被告张培军负担,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培军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仓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友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