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4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丹、杨正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丹,杨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朱丹,女,199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被执行人杨正东,男,199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25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朱丹申请执行杨正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到期债权1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起至今每月子女抚养费600元。另外,被执行人杨正东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正东与申请执行人朱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丹因与被执行人杨正东达成了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正东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丹因与被执行人杨正东达成了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正东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第四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524民初2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杨正东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丹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丹需再次申请执行,应当在相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明江审判员  陈本刚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文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