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6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白忠林与罗秀芬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忠林,罗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39号申请人白忠林。被执行人罗秀芬。本院在执行白忠林与罗秀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分别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5000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光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