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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1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燕婷与庞芝丽、冯周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燕婷,庞芝丽,冯周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165号之一原告:罗燕婷,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枝繁,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庞芝丽,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冯周铨,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原告罗燕婷与被告庞芝丽、冯周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罗燕婷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罗燕婷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燕婷撤诉。案件受理费1861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罗燕婷负担。审判员  彭秋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