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刑更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超然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超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90号罪犯李超然,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7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超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超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超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10分,共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超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超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