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779杨敏与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1779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团结,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纬八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陆修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团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陆修兴是朋友关系。被告单位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于2010年1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了借款的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将40万元的现金交付给了被告,约定的借款日期届满后,但是被告不讲诚信,一直没有还款,原告在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的情况,特向法院起诉。被告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陆修兴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购买车辆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于2010年1月12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同日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陆修兴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载明:“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借款现金大写肆拾万元整,小写400000元整,借款时间2010年1月12日,还款时间:2010年3月12日,过期甲方自愿付给乙方补偿金每天贰仟元。……甲方: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章印)陆修兴,乙方:杨某,2010年1月12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如期向原告返还借款,后原告在多次催要借款未果的情况,特向法院进行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佐证,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00000元借款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某返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如被告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金玉灌云县人民法院涉案标的款账号户名:灌云县人民法院帐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