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申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金英、鲍国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金英,鲍国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申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林金英,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鲍国瑞,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伯尧,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林金英因与被申请人鲍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5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金英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是判令鲍国瑞偿还借款本金410000元及按月息2%支付自2016年6月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但一审法院仅认定鲍国瑞应归还本金408500元,对再审申请人的利息主张也不予保护。二、一审调解违反程序。一审法院于调解前从未提前通知再审申请人开庭,也未让再审申请人签收传票,调解中不让再审申请人自由表达意见,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林金英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本案,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5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鲍国瑞提交意见称,一、一审程序合法,双方都有到庭。二、一审是自愿调解,调解前已经支付本息178000元,借款本金按照408500元计算事实清楚。鲍国瑞请求依法驳回林金英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5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已于2017年3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林金英不服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但其未能提出证据证明一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林金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金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贵先审判员 谢珠容审判员 邹唐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圆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PAGE 微信公众号“”